近年來,發生多起工業建筑倒塌事故。2021年9月22日,某電廠4號機組除塵器1、2通道發生整體垮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2022年2月15日,某電廠2號發電機組布袋除塵器(A側)發生坍塌事故導致6名人員死亡;2022年,某鋼廠煉鐵廠高爐槽下舊除塵改造項目安裝工程施工時除塵管道發生坍塌,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
在這些事故的調查報告可以了解,導致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事故調查報告中均提到這幾起事故一個共同的原因,即改造前沒有按照國家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檢測鑒定工作。既有建筑的改造,包括改擴建、建筑用途改變,使用環境改變等情況,或造成結構增載,或造成結構使用環境惡化。未進行結構可靠性鑒定的情況下,盲目改造勢必導致結構安全度降低。
1.全文強制性規范《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5021-2021第2.0.2條規定:既有建筑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鑒定: (1)達到設計使用工作年限需要繼續使用; (2)改建、擴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環境改變前; (3)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 (4)遭受災害或事故后; (5)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損傷、疲勞、變形、振動影響、毗鄰工程施工影響; (6)日常使用中發現安全隱患;
2.國家標準《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2019強制性條文3.1.1條規定:工業建筑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可靠性鑒定: (1)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時; (2)使用用途或環境改變時; (3)進行結構改造或擴建時; (4)遭受災害或事故后; (5)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者出現較嚴重的腐蝕、損傷、變形時。 近年來,多起工業建筑倒塌事故原因均提到改造前未進行鑒定,事故教訓警示我們:改造時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結構可靠性鑒定,牢牢緊繃安全這根弦,防患于未然。